1、
死刑应依规定采取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且应于刑场或特定收押场所进行。
执行时由负责指挥的审判员确认罪犯身份,询问其是否有临终遗言或书信以待处理后,将执
行权移交给执行人完成处决。
2、在
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如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
误判之疑点,必须立即中止执行并报告至最高人
民法院,由该院作出最终裁定。
此外,
执行死刑过程应公开透明,而非选为众人瞩目的焦点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