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构对涉嫌实施敲诈
勒索罪行的被告不予以
批准逮捕这一情况下,普遍表明了
侦查机关尚需继续搜集更多的
证据或者是认为现有的证据还无法充分证实被告的
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公安部门有权对该名被告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以便于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倘若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证据确凿,那么便可再次向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然而,若是
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
犯罪事实存在,那么最终很有可能会决定撤销此案。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