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方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所涉及的
赃款,通常情况下会被归还给遭受损失的人员,这些受害者主要为那些因参与赌博活动而遭受欺骗或经济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士。然而,若无法准确无误地将赃款直接退回至各个个人手中,那么该笔款项极有可能会遭法院依法予以没收,并最终被移交至国家财政。这一
处理方式恰恰遵循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
违法所得处理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对非法获取的财物进行全力
追讨,以期最大程度地遏制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