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一般长达37日。这包含了由公安机关实施的侦查
拘留阶段(该阶段最长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对
逮捕申请进行审批的时长(最长为7日)。若在上述37日内无法完成案件的全面调查工作或者获取到足够扎实的
证据支持,则相关嫌疑人有可能获得释放,或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