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法向驾驶者本人进行赔付,因为
交强险是专门针对第三方损失而设立的保险产品。交强险的正式名称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含义是保险公司对于投保机动车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导致受害者(不包含本车人员以及投保人)的
人身伤害与
财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的强制性义务保险。如果车辆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时间滞后,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车祸,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无法获得合法的上路许可证。在
汽车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若车辆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情况下上路行驶,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