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明确指出的是,
刑事拘留37日不等于已被判处
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者审判。在这一期间,犯罪嫌疑人尚未经由法院裁定为有罪之人,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开始服刑。只有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或监狱中接受
刑罚的执行,方能称之为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