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刑事拘留任务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的申请,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若涉及到
流窜作案、反复多次实施
犯罪行为以及有组织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案件,则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依法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自刑事拘留之日起算,最长可在三十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