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具体律文规定,在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内,被采取该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若未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便可凭借正式的解除
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应的法定文件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办理
保证金的退
还手续。然而,此条款的内容并未明确指出在
取保候审期间究竟应当由何方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严格的监管工作,但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这一职责会由公安机关承担,而具体的监管方式与要求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监管规定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