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一切
犯罪行为,其
非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均应被追回或要求归还。尤其在针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俗称“
非吸罪”)这一特殊
犯罪案件中,所追回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融资手段获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收益。此类利息及其他收益皆为非法所得,理应依法予以追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司法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例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金额、
借款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精确计算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总额,并依法进行追回。追回的利息将作为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退还给受害者或上交国家财政。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追回非法所得利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整个追回过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同时也需充分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程序及操作细则,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