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具体规定,
取保候审这项措施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人员;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员;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