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受贿罪的
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
国家公职人员这一范畴。该项明晰规定,
公职人员滥用其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
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径就被认定为受贿罪。除此之外,即便公职人员在商务交往中,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私自
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将其据为己有,同样会被视为受贿行为进行惩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非公职人员是否能够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非公职人员若滥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则可能会触犯其他
罪名,例如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等等。尽管这些罪名与受贿罪在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后果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非公职人员无法直接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