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存在所谓的"黄金37天"这一概念,实际上并不准确。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当事人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需于三日内就做出相应决定。若对这一申请予以否决的话,则应提前通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解释拒绝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缘由与理由。基于此,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为三个自然日,并非传闻中的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