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叫“刑事案件”的逮捕前的黄金37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普通的刑事案件7日内公安机关要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的案件30日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再加上检察院7天的审查批捕期,合计最长为37日。如果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人就会释放出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黄金37天,这37天对犯罪嫌疑人非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