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并未明确指向一定将面临
刑事审判。因此,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存在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况,均需依法免除其
刑事责任,已被追究者,应撤销相关案件、不予
起诉、停止审理或宣布无罪。这就意味着,即便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若经案件最
终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依照法律规定,此人有可能无需承担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