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所述,驾驶员超过规定时速过快
驾驶机动车,若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标准,便可被视为一种
危险驾驶行为,此乃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基于此,我们须明确理解,
超速驾驶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确实有可能导致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