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诽谤罪的认定并非仅仅取决于
诽谤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受众数量,而更应全面地考量
行为人的具体行动表现,以及所散播诽谤言论的性质、影响力及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等综合性因素。若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采取
暴力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诽谤,或者是恶意编造
虚假事实以
诋毁他人名誉,并且其行为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地步,那么即便其传播的受众数量相对较少,亦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诽谤罪行。然而,倘若诽谤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或者并未在公众场合进行,那么传播人数的多少或许便不能作为衡量是否构成
犯罪的唯一标尺。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诽谤罪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凭借传播人数的多寡来做出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