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办理暂停
营业执照的操作步骤主要如下所示:
首先,前往国家税收单位领取相关的表格,按照该税收机关所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签署姓名及加盖企业公章等必要手续,以及缴销所拥有的所有发票,并在进行相应的税款补缴之后,国家税收机关将回收其现有之国家税
收税务登记证明,进而向您发放一份国家税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作为凭证;
其次,手持已获取的国家税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继续到当地地方税收部门领取新的表格,同样需要进行
税费的补缴,待所有程序全部完成之后,该税收机关将会回收之前颁发给您的地方税收税务登记证明,同时也会向您发放一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用以备案;接下来是关闭指定的银行账户环节,这一过程中必须带上上述两张通知书才能得以实现;紧接着,携带上述通知书再次赴往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相关表格并提交给该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该机构将回收给予您的营业执照,而在此之前,此项业务的登记费用已经预先设定好了标准。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首次成立登记时需要支付每家店铺20元的手续费;在成功发放了营业执照之后,再无任何额外的费用。如果您选择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话,则需按照规定支付每本3元的直接成本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