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支付期限一般由开证方(也就是该信用证的发布机构)予以确定。
至于信用证的具体
类别,其支付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境:
1.即时信用证:开证行需在接收到
符合条件的单据次日算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支付款项;
2.远期信用证:开证行需在接收到符合条件的单据次日算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确认该笔货款的到期为实际支付日期,并且在相应的到期日执行支付操作。针对远期信用证的实际到期日,有着多种多样的表述形式可供选择,比如在单据提交日后按照固定时间段进行支付、看见单据之后按照固定时间段进行支付、或者于固定日期进行支付等。
同时,信用证中还有可能存在着其他一些特定条款,诸如议付的时间段规定、报关单进口日期内的支付要求等等,以及一些可能需要向相关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处理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