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推行。作为
工商登记制度的一种革新措施,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现了显著的变革。对于那些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国务院相关决定而必须取得前置许可的各项事宜,除了涉及到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因素之外,已不再实行从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然后再到工商登记的繁琐流程。商事主体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待获取
营业执照之后即可投入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那些涉及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则需携带营业执照及其相关资料前往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此次改革举措将原先实行的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同时也放宽了对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限制。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