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的户口并未相互落户于同一本户口簿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然而,若有一方希望将其户籍迁至配偶的户口簿内,其具体程序可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应由需迁入者前往拟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相应的《准予迁入证明》;
其次,则须持此证明回到原来的
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相应的《
户口迁移证》;
最后,再携带该《迁移证》至欲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完成最终的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