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此类情况时,我们需要明确两点。
首先,若双方皆为
机动车,那么他们应当以各自所持有的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来互相赔付。在保险额度无法完全填补损失的情况下,针对超出部分,
非机动车应负责其中的50%,而机动车则需承担剩余的50%。
其次,倘若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话,那么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家将负责其中的50%,而机动车方则需自行承担剩下的50%。在此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持有保险,他们也能够利用对应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