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时,只会对
房产证所记载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不再特地针对其他土地面积提供额外的
赔偿,除非在土地证中列出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涉及到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其补偿标准最低不应当低于被
征收房屋的相似性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核定,通常情况下会依照被征收房屋的
产权证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来执行相关的补偿事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