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之中,申请人有权通过
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如下权益:
首先,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以及划拨操作;
其次,把被申请人的个人收入款项,如薪资、奖金等,暂时扣留并提取出来;
最后,还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贵重财产,例如车辆、房屋以及土地等,实施查封、扣押乃至拍卖、变卖等处理措施。
因此,人
民法院通常会先行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资产,若存在的话,便直接将其全部划入申请人的账户中;然而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将采取每月扣留本金
工资收入的方式以备执行之需;如若两种情况都无法落实,那么法院将会采取直接使用被申请人的固有财产来抵偿
抚养费用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