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呈后,倘若雇主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批准离开,员工有权自行离开,同时有权要求公司协助办理
离职手续。依据
劳动法的规定,当员工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雇主辞意时,即使到期而雇主未予批准,员工也可合法离开,无需得到雇主的批准。
若雇主拒绝或拖延协助处理离职事宜,或以此为由克扣
劳动者薪资、实施其他对抗性行为等,员工皆有权利到当地的劳工监督管理机构投诉雇主的
侵权行为,或者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