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动车致人骨折所需进行的
赔偿事宜,需要按照特定的状况来予以严谨细致的分析:
首先,若是电动车驾驶者负有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则对于行人所生产生的
经济损失,应由电动车驾驶者全额承担
赔偿责任。
其次,若该起事故是由于双方共同造成的,那么各方应当依据其所负担的责任程度,合理分配相应的
经济赔偿义务;
最后,万一行人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过错,那么行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就得完全自理了。
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事故仍然被归类于交通事故范畴,对此类事件的处置方式无外乎根据事故责任程度,向伤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达成友好和解。然而,相较于有保险公司介入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电动车致人骨折导致的损失赔偿并无区别。
在无法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时,可选择
报警处理,待交通警察查明事故责任并出具书面报告之后,双方可再次自行协商或在警察的协助下商洽和解方案。当电动车驾驶者需独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行人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将由电动车驾驶者负责赔偿;如果双方都需为事故负责,那就需要根据各方负有的责任程度进行划分,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最终确认为行人负有事故全责,行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也只能自行承担了。
对于行人因事故导致骨折现象,若恢复情况不甚乐观,极有可能留下
伤残后遗症,因此除了常规的赔偿项目如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及看护费用等等,还需额外承担
伤残赔偿金。至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
伤残等级的高低评定,通常需要等待受伤三个月后,由专门的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