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纠葛问题,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是
土地确权纠纷,此类
纠纷应当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若未能实现和解,将由相关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若是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应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间的矛盾冲突,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裁决。若
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亦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30日内,选择以做出该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出
行政诉讼。
其次是
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同样应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若无法达成和解,将转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节,当事人若对行政调节结果不满意,则可选择以对手方为被告,
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选择不去经历行政调节这个过程,而直接进入
民事诉讼程序。
最后是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须按照一般的
行政复议及行政
诉讼程序来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