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则需对其进行必要的高额消费和非生产性生活消费限制。
然而,若被执行人未能严格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且存在如下六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者,方可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第
一,具备偿还能力,但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
第
二,通过恶意提供
虚假证据、实施
暴力行为或进行
威胁恐吓等方式来阻挠、诋毁执行工作;
第
三,采用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手段以及故意隐藏、
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责任;
第
四,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
五,未经合法合理理由,公然违背限制消费令的规范;
第
六,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绝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载明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