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
注册资本必须全数用于偿还各种潜在的
债务。在这一过程中,
首先理应偿付的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则是破产人为员工垫付的
工资以及医疗、
工伤补偿、家庭救助等各类福利保障费用;经过上述操作之后,才能逐步着手偿还那些优先级较低的普通债权。此乃法律明文规定之
清算程序。
2、相关法律
法规如下:参考《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内容,即“企业作为
法人若负债难以按期偿还,且名下财产不足以支撑全部待
清偿债务,或清偿能力显而易见有明显缺失者,依照本法规定将须对债务清单进行整理。对于所述情况,抑或是有明显走向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均可遵循本法规定进行破产重组”。再如,根据该法典的第七十条规定,“对于
债务人或
债权人而言,他们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直接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组的申请。
至于那些选择要求对债务人实施
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待到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他们的破产申请并宣布债务人面临破产之际,便是这些个人或者所占
出资比例达到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
出资人得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破产重组的时机”。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