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执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两者所涉及的角色主体各有特点,司法活动主要由
司法机关以及其下属的公共官员负责操作,而执法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
其次,司法活动主要涉及案件的处理包括基于法律问题的纷争的裁定,以及相关案件的处理等,而执法则立足于国家的权威对整个社会实行全面管理,包含诸多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任务,因此,挑战更为艰巨,范围也更加广博;
再者,司法与执法在程序性需求上亦有所不同,前者实行被动性原则,案件的发生才能够引发司法行为的启动,司法机构无法自行施行法律,必须在接收到案件后才能开始运用法律的专用行动,而后者,即执法,则体现出较强的主动性,因为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行政机关需要积极主动地执行法律,并不会被相对人的主观意愿所驱使或激发;
最后,不论从性质还是主动性来看,司法都更倾向于保守,案件事件的发生成为引导司法活动启动的关键前提条件,司法机构无法主动发起法律行动,只有在接收到案件之后,才得以揭开法律应用的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