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诉讼离婚中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
离婚。在离婚案件中,若作为被告的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审判,且未经法庭批准,法院已对其发出
传票并进行
传唤。倘若被告未到庭确有正当理由,则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只针对已到庭一方展开询问、核实
证据,以及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如经过严格审查判定该夫妇双方之间的感情实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或无法和解恢复良好关系,则法庭将遵循法定程序,做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当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应当离婚、或者财产如何分配、
债务由谁承担、孩子由哪一方
抚养等等关键问题产生重大争议时,无法
协商一致,只能诉诸于法律解决,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或判决以解除婚姻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