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超额支付的税款,若被税务机关发现,则必须立即予以退还;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计算并上交了税款之后长达三年的时限内,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们便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将多付的税款以及对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悉数退还。
同时,税务机关在接到该请求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仔细查验后,应马上着手办理
退款事宜。如果涉及到从国家金库中进行退库操作,也需要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关于国库管理的明确规定来为之。
以下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已上交
税费(汇款)凭证
复印件;
(3)多付税费证明资料(包括纳税人自己提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后出具的说明文件);
(4)倘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将退款直接退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最初支付款项的账户,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指定另一接收退税款项账户及其接收退税单位(个人)名称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