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虽不构成
拘留处罚,但需对相应的主要指导者及
直接责任人实施经济罚则。
此外,据该
法规所提到,诸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吧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合,必须禁止未成年人随意出入。各经营商家有义务在店内显眼位置摆设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之标识牌。而对于学校以及幼儿园周围环境,亦应严谨设置与青少年不符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以及互联网上网吧等相关设施。同样,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以及互联网上网吧等经营方,亦须防止未成年人擅自闯入;而对于游艺娱乐场所所设立的电子游戏设备,除了国家
法定节假日之外,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参与。
另外,商家还需在明显位置设定未成年人严禁或限制进入的标志;若遇判断不清是否为未成年人之情况,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
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
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