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涉及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具体的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死亡赔偿金:
根据受理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依照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时限,即以死者满20岁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再次满20岁为止,但对于年长者如60周岁及以上,每增龄1岁,赔偿年限则相应减少1年,而如若年逾75周岁,则仅需支付5年的
赔偿金额。
2.
丧葬费:
依据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业者平均
工资为基准,乘以6个月份的标准进行计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若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则赔付年限需算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赔偿年限应长达20年之久。
然而,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被扶养人,亦将参照上述计算方式,依照每岁增龄减少1年的规则进行调整;若年龄达到75周岁,亦只需支付5年的赔偿金额。
4.家人前往处理交通事故的
交通费:数量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人次因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所需支付的合理交通费用;超过者,以三人为基准予以测算。
5.家人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适度住宿费: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人次因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所需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超过者,仍以三人为基准予以测算。
6.家中配偶及其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
误工费用:原则上上限不应超过三人因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者,仍以三人为基准予以测算。
7.
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法院所在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造成的
精神损害应补款项额亦会随之变动。
8.急救
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