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乃是依据GA局颁发的户口登记簿中所明确记录的本户籍居民长者,其他
家庭成员则需根据其与户主之间的亲缘、血缘或婚姻等关系加以识别。户主的选定完全自主,无论性别皆可成为户主。
然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展开户口登记工作时,必须以“户”为基本单元进行操作。若若干人与户主张者共
同居住于同一住宅处,便应立为一个独立的户别,户主张者由此担任该户的户主。另若有人单独居住,亦可自立门户,使自身作为户主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