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
婚前财产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操作,它将始终作为
个人财产在婚后继续保持其独立性,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之物。对于夫妻一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存在,都不能因其夫妻身份的改变而自动转化为
共同财产。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另作约定则视为例外情况,即该等财产可能会根据预定的规则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法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及婚前财产,均可选择归属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为共同所有。任何此类性质的规定必须以
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和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