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未获采纳的要求支付
子女抚养费的
诉讼中,所需涉及的
诉讼费用依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遵循以下比例进行逐级累进制计算缴纳:首次,倘若所涉金额未超出人民币1万元时,将按每项投诉缴纳人民币5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若所涉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与10万元之间,则需按其超出部分的2.5%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再者,当所涉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与20万元之间时,将按其超出部分的2%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后,若所涉金额介于人民币20万元与50万元之间,则需按其超出部分的1.5%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任何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都必须按照本法律
法规的规定缴纳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的诉讼费用。考虑到一些当事人可能在缴纳诉讼费用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因此,他们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暂缓缴纳、降低缴纳或豁免缴纳。
此外,有关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发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