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事先在互联网上参与了赌博活动,若在以下各种情况下,均可以被判定为赌博
罪名:
首先是行为人本身具有谋取利益的意图,他们利用自己的资源,组织超过三位的参与者参与赌博活动,并且通过中间盈利的方式赚得额度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之多;
其次便是赌资累计金额达到五万人民币,这也是构成赌博罪名的重要标准之一;
此外,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的,也将被判定为赌博罪名;
最后,如果
当事人在境内组织我国公民人数大于十人的群体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且从这个过程中获取返佣以及
中介费用等形式的收入,那么这种行为同样也会被视为构成赌博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