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摧毁或损坏
私人财产这一
犯罪行为的法定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造成了至少以五千美元计的公共财富和私人财产价值的直接损害;
其次,若为同一批
违法分子,其针对公家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
恶意破坏活动的次数累积超越三次就应当被定义为破坏公私财罪;
再次,倘若有大批量的三名及以上的违法者,通过公开、公众性的行动且在明知故犯地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是构成破坏公私财罪的条件之一;
最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加上诸如公然违反法律
法规,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其他
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亦会被判定为破坏公私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