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条文,只有当医疗行为涉及到
人身伤害之时方才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关于误诊是否能够被归类为
医疗事故,其决定因素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在主治医生的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否违反相关的国家级法律、
法规以及专业诊治规范;
其次是该错误诊断或误操作是否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影响。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处于危急状态的病人,医生必须立即采取各种紧急措施进行诊治,绝对不允许拒绝患者的急救请求。需注意的是,法律针对医生赋予了非凡的义务,即他们没有选择病人的权力。
然而在面对急诊情况时,由于患者的病情以及医院医疗设备和资源的限制,误诊的风险显著增加,即便实际出现了误诊并且由此引发了不良的后果,医生并不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便是所谓的医疗行为
违法阻却理由,或者说我们通常称它为“
闯红灯”理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