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
累犯的
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条准则规定,前罪与后罪均必须为特定类型的
刑事案件,具体而言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行为、针对恐怖活动的
犯罪以及涉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这是特设累犯构成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反映了此类累犯的本质特征。
其次,在提到第二个不仅关乎法律规范而且还关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问题时,我们注意到,前罪所判处的
刑罚种类及轻重程度并不受限制;换句话说,无论是前后两罪还是其任意一方都可能被宣告或应当受到
拘役、
管制或单独立
附加刑这样的轻微
处罚,这些都不会阻碍特设累犯的确立。
最后,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第三点是,无论前罪的刑期执行完毕的时间间隔多么漫长,只要再次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涉黑
团伙犯罪等罪行,那么都会构成对应的特设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