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如个体工商户具有产生可征税款项的经济活动,且符合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范的应税所得界限,他们均应履行自觉申报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之义务,反之则构成
违法行为,并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惩罚。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生产、经营等所得以及特定企业事业单位的类似现象,我们采用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进行课税。
此外,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政府实施了“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
税务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