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户籍无法直接落在姑妈等亲属的户口之下,而仅能以挂靠方式处理。在此情况下,户口亲属投靠的唯一条件是被投靠方家庭同意接收。
然而,各地关于户口亲属投靠的流程略有不同且要求各异,具体可向户口迁入地点的派出所进行详细咨询。针对迁移落户地的派出所提请的申请,需要
递交且经过审批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
1、由申请人亲自撰写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其随行人员定民
身份证件;
3、如随迁者为配偶或子女,还须附加婚姻证书及相关文件;
4、迁入人员的原始户籍证明;以及
5、合法稳定的居住场所的证件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