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式,通常存在两种普遍适用的方法:
首先是一次性摊销法(又称全额摊销法),即在低值易耗品初次被使用之时,便将其整体价值一次性地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之中;
其次是五五摊销法,该方
法规定,在低值易耗品初次出库被使用时,应先行摊销其账面价值的50%,而在产品报废时则再次摊销剩余的50%的账面价值,同时进行总成本的相应扣除和注销工作。
《税法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5年。
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凡合同有年限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