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独立购置房屋的行为具有公正的可行性。所谓
房产公证,即是由公证机构依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涉及房产相关的
法律行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的严格认证活动。尽管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产公证并非必经程序,然而,通过
公证处对相关资料的审慎核实,当事人可有效规避诸多潜在的风险,同时,经过公证的
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还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