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否有权随意查询
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如若发现有事实
证明人民公安干警随意非法披露公民信息并对其造成了损害,那么泄漏信息的公安干警便应依法对自身所犯的错误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通过制作、发放、查验以及扣押居民
身份证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如果此种行为导致了解到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地公开或泄露出去,从而侵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根据情事的恶劣程度,依法追究其
行政责任。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这其中包括了个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家庭居住地址以及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都是和公民的现实生活有着紧密联系,具备着法律规定的保护价值。针对那些侵犯他人信息的
违法行为,或许将会触犯他人的隐私
权法益,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涉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
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