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告知您,现如今
离婚过程中需要遵守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述,离婚冷静期定为整整30日。按照该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如有任意一方
当事人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皆可在这30日内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超过这30日期限仍未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将被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
协议离婚的情形,而对于
诉讼离婚则并不存在冷静期的要求。若您对此类情况的
处理方式感到困惑,建议您依据离婚的具体原因进行合法性判断和处理。尤其是在涉及不同案件事实时,所认定的具体事宜可能会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