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调解程序要求拥有特别授权才能开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代理诉讼者代为进行和解谈判,必先取得
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意才行。所谓“特别授权”,即是指在代理诉讼者代为承认、舍弃或
变更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
诉讼行为时,必须得到当事人以明确
书面形式授予的授权。在调解过程中,若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出席,可通过特别授权方式,让其委托
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调解,且达成的调解协议亦可由委托
代理人签署确认。
然而,若代理人未获特别授权,同样可以参与调解过程,但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应由当事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印章,或者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在涉及
离婚事宜的案件中,如当事人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调解会议,除非其本人无法表达意愿,否则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