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过程中,若交警部门需
暂扣车辆,必须出具正式的扣车通知单。倘若未遵守这一规定,便属于
非法行为,
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投诉举报。我国相关
法规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如决定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具体
行政强制措施,则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即须在现场制作并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清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