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
法规规定,女性职工在休
产假的过程中,无法同时享有生育津贴以及正常工作期间所应得到的薪资报酬。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向
劳动者发放产假期间的
工资报酬,然后再依据劳动者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申报其在生育期间享有的
生育保险权益及福利津贴。倘若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高于其实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金额的
产假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须再将已领取到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