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已经接获税务机关所下达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之际,这就代表着税务机构已经对该纳税人作出了明确且终局性的税务处理决策。
然而,在这个阶段,纳税人有权利采取相关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的路径则离不开
税务行政复议或者
税务行政诉讼两种选择。在此过程中,需要区分两个主要但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需要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另一种则是可以直接进入税务行政
诉讼程序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
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